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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汇兑涉嫌诈骗的辩护要点

华为手机怎么下载imtoken 2023-07-29 05:11:26

2019年以来,笔者代理加密货币交易所涉诈骗案件4起,其中公安机关未报案1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2起,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1起。证据。 辩护之所以能取得好的效果,一方面是因为货币兑换具有一定的行业特点,检察机关在逮捕起诉过程中对证据审查的要求比较高;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笔者所代表的交易所在币圈算是良心从业者,并不是为了疯狂割韭菜。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只是对汇兑涉嫌诈骗犯罪的简单分析,不讨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同时,本文所指的交易所是币圈内比较自律和规范的交易所。 ,不包括通过修改k线以客户损失为主要盈利来源的交易所。

一、交易所做市必要性辩护

任何交易所都需要有足够的深度来为交易行为提供服务。 所谓深度,简单来说就是指买入多头卖出空头的数量,以及买入多头和卖出空头的价差。 例如,A某交易所,某数字货币A,多头买入行情为1.1(10手),1.2(20手),1.3(5手)... B交易所,某数字货币A,该多头买入行情分别为1.0001(100手)、1.0002(200手)、1.0003(500手)……可以认为某数字货币A在交易所B的深度优于交易所A,用户更愿意在B交易所进行交易。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火币、ok、币安等头部交易所,由于用户量大,深度自然会更好,而一些小型交易所则有由于他们的平均用户数量较差,因此他们需要为了保证用户更好的交易,一种方法是与顶级交易所共享交易对,另一种方法是让做市商做市。

假设某数字货币A在小型交易所,真实用户的买入多单为1.001(50手)、1.003(100手)、1.006(60手),因此做市商需要买入真实用户的多单 增加开市时间保证用户的正常交易。 否则,如果开盘价差过大,极易导致用户在交易完成时背离价格而被平仓。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做市商的存在,也避免了。 以免因用户造成的滑点过大造成额外损失。 做市商做市后,假设某小交易所某数字货币A的多头买单为1.001(50手,真实用户)、1.002(20手,做市商)、1.003(100手,真实用户)用户),1.004(100手,做市商),1.005(200手,做市商),1.006(60手,真实用户),这样整体的交易深度更好,从而保证交易k-线路与顶级交易所类似。 需要注意的是,各龙头交易所的合约价格也存在较大差异。 小型交易所要么有自己的做市商,要么从外部引入做市商。 但是,对于引入外部做市商的交易所,在答辩过程中需要强调以下两点:一是做市商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小型交易所本身不具备相应的实力。 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如果交易所有自己做市商,形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局面。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引入外部做市商的交易所比其他拥有自己做市商的交易所更受监管。

至于交易所找外人做市的情况,是指交易所本身不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所以客户损失的钱不全是交易所赚的。 合约交易本身就是一种交易行为。 有买单,必有卖单,反之亦然。 不管受害人是买涨买跌,损失的钱都是对手赚的,而对手可能是做市商。 ,也可能是普通散户。 在笔者承接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往往认为,只要与用户开出对手市场,就意味着用户的损失等于对手市场的盈利,但事实并非如此。 实际情况是,用户、市场交易商、普通散户之间存在相互接盘,不能简单理解为一一对应。

2. 交易所对冲或对赌情况的防御

任何交易所都需要做对冲或对冲。 由于在顶级大型交易所参与交易的人数较多,一般情况下,开多的人数往往与开空的人数相同。 单一或空头订单可以通过更大的交易所进行对冲。 至于多空头寸相互抵消的部分,交易所白赚取手续费。 所以无论是币圈还是期货,交易所基本上都是可以赚钱不亏本的。 至于其他小交易所,除了多单空单的抵消外,还可能存在多余的多单或空单。 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是对冲,要么是下注。 ,而是做市商。 在保守的情况下,市场商家会选择对冲,寻找全网手续费较低的交易所抵消多单或空单,赚取手续费差额。 这样一来,无论用户盈利还是亏损,做市商都可以赚取手续费的差价部分,这也是稳赚不赔。 在激进的情况下,如果做市商对行情判断准确,可能会做VAM交易,即用户开多做市商开空,用户开空做市商开多. 这样做的结果是,如果用户获利了,市场就会亏损一倍。 如果用户亏损,市场将翻倍盈利。 至于小型交易所,他们仍然赚取开立和卖出双向交易的手续费。

从办案机关的角度来看,涉及避险、赌博的词语很容易与涉嫌刑事犯罪联系在一起。 法律的语言和办案机构的解释让他们确信套期保值和赌博属于合法交易的范畴,不是捏造事实掩盖真相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引入做市商的交易所从外面。 从本质上讲,做市商不能被认为是交易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交易所不在一个战线上。 至于做市商,可以简单理解为交易所中资金量巨大的大玩家。 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挂单、套期保值、对赌等方式获利,虽然是大玩家,但本质上仍属于“运动员”的范畴,不像他们那样扮演“裁判”的角色交流。

3、交易所技术上修改K线无防备

诚然,有不少“野鸡”交易所通过修改k线导致用户平仓交易所的usdt怎么转到钱包,达到“吃掉客户损失”的目的,但本文主要针对比较正规的交易所。 在笔者所代表的案例中,确实没有交易通过技术手段直接修改k线的情况,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的交易所并不多。 如果采用技术手段,用户很容易发现,进而维权。 但合约交易的性质决定了各交易所的合约K线并不完全一致。 因此,有调查机构认为涉案交易所K线与头部交易所不完全一致,认为存在技术手段修改K线嫌疑。 是否修改K线,将直接影响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直接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因此,防守者需要重点防守交易所没有对K线进行技术上的修改。

一是从技术架构的角度厘清不具备修改K线能力的底层设计。 通常,比较规范的小交易所使用龙头交易所的K线,并根据具体的合约交易类型设置相应的参数,尽可能匹配龙头交易所的K线。 二是通过交易所服务器上的数据证明K线没有技术上的修改。 这部分涉及到一定的技术门槛,这里就不细说了。 三是通过受害人提供的交易记录证明K线没有被人为修改。 对于案发时已经关闭运营的交易所,由于服务器数据已经丢失,很多嫌疑人往往无从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防御者可以利用受害人提供的交易记录数据来对比排名靠前的大型交易所的数据。 涉案时间段的价格证明,受害人提供的交易记录数据从未偏离头部交易所的价格区间。 在客观证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利用这些旁证来证明,使侦查人员确定案件涉案。 交易所没有对 K 线进行技术修改。 即使到了审理阶段,检方也要承担举证不成的责任。

4. 用户产生高额手续费的防御

对于任何正规的交易所来说,主要的利润来源是服务费,尤其是合约交易。 所谓合同交易,高彦翔的表述是比较清楚的。 简单的说就是买多或卖空。 如果货币价格上涨,您将获利。 如果你卖空,币价下跌,你也会获利。 否则,您将赔钱。 由于合约交易通常伴随高杠杆,需要频繁操作,部分合约交易者可能在一分钟内进行多次买卖,而数字货币交易则收取双向手续费,买卖双方均有。 虽然手续费看似只有万分之五,但由于操作频繁,累积起来的手续费会非常大。 据不完全统计,很多人在合约交易中亏损,其中手续费占了一半甚至更多。

作为币圈的交易玩家,大家应该都知道合约交易会产生高额手续费。 除了交易管理员本人,即使是新手玩家在注册交易所、开立合约账户时也需要点击相关交易。 规则说明用户注册成为交易所用户时,需查看《服务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及签署、注册及账号、服务使用规范、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协议终止及隐私政策等相关方面,作为交易用户,您应有审慎注意的义务,注册前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则,尤其是合约交易,您应了解手续费、清算机制、强制清算规则等,如用户未阅读相关内容,用户也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5.交易所钱包收藏防御

交易所钱包收款问题是一个普遍现象。 即使是顶级交易所,也经常使用钱包收款,以方便用户更好的交易。 收了就收了。 另外,如果后期用户提币存在障碍,办案机构很容易认为收币行为是非法占有的初步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需要辩护人和办案机构予以说明。 在任何交易所,用户进行交易的第一步都是到交易所充值。 小交易所只允许usdt充值。 小型交易所会给每个用户分配一个钱包地址。 usdt充值到指定地址,对应的usdt在交易所显示在用户钱包中。 为方便交易,方便交易所根据用户指令及时下单,用户在交易所钱包内的usdt将定期进行回收。 在主要钱包中,交易所通常有几个主要钱包地址。 用户看到自己在交易所钱包里有对应的usdt,是指用户在交易所收款钱包里享有的usdt权益。 用户交易完成后,当用户需要将交易所中的币转入自己的其他钱包时,会向交易所发送指令,输入自己其他钱包的地址。 数字货币转入用户的钱包地址,而不是从交易所原先分配给用户的钱包地址转入用户的其他钱包地址。 关于该步骤,简单总结如下:用户使用其他钱包地址A转账至交易所分配的钱包地址B。 用户在交易所提币时,并不是地址B转入用户A的地址,因为用户转的是数字货币。 到达地址B后,为了方便交易,地址B会定期将里面的数字货币转入交易所收款钱包的地址C,所以当用户从交易所提币时,会显示币是从地址转出的C给用户A地址。

这个问题解释清楚之后,很多办案机构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点就容易解释了。 例如,交易所与代理人分享利润时,很容易在笔录中记录为交易所给代理人钱。 ,通过以上说明,代理交易所个人钱包中的币种会被系统定期转移到交易所收款钱包中。 代理人钱包转账,但本质上只是代理人个人提币,不是兑换给代理人,而是兑换给代理人。 在实践中,极有可能是双方相互约定犯罪。 因此,弄清楚这个问题对于交易所如何摆脱代理欺诈案件的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又如,交易系统向代理商支付佣金。 根据交易所一般都有预先设定的利润分配系统,代理人的佣金支付是通过系统自动计算和转账的,只有当系统出错时,才需要人工干预,所以系统在支付给代理人的时候-消费,在区块链上的展示也是从小交易所的收款钱包到代理钱包的转账。

说到交易所的涉嫌犯罪,肯定离不开代理人。 限于篇幅,关于代理人的相关行为以及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阐述。

六、涉案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抗辩

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现有判决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的有很多,如(2019)浙03行中1117号《孟辰林、刘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以太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财产等无形财产有明显区别。就像电和煤气一样,并将其解释为“刑法”。 公私财产”,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将以太坊诈骗定为诈骗罪,违反了法定刑罚原则。 在与货币相关的案件辩护中,很多律师通常会针对涉案的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进行辩护。 但由于办案机关对涉币犯罪的认识较深,这种抗辩未必总能取得好的效果。 目前,多地价格鉴定中心已出具虚拟数字货币价格鉴定书。 海淀检察院检察官等从业人员也指出,涉币案件非侵权案件容易导致量刑异常轻。

对于涉案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在近日的一次公开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司司长于海松指出:在法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在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犯罪的情况下,如不使用技术手段直接敲诈勒索、抢劫虚拟货币等,也可以考虑通过行为手段进行评价; 在社会危害性较大、手段行为确难以犯罪论处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可以考虑将行为的客体解释为财产利益,尝试适用财产的定罪和刑罚。罪行。 当然,这样的处理路径在当下确实是“权宜之计”,有关问题的系统性妥善解决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既有法律的不断完善。

七、其他主要防御点

一是用户是否参与合约交易,是跟单还是委托代理操作,本质上是否应该是一种委托理财行为。 二是受害人的供述是否完全属实,需要结合案件中的客观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三是交易所部分人员的造假行为能否归咎于实际控制人。 四是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比较丰富的合约操作经验和整体市场情况进行综合抗辩。

八、结论

笔者最近在代理一起货币诈骗案时,在抓捕阶段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 年初也有类似的案例。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两起案件相隔一年半交易所的usdt怎么转到钱包,我们对涉币犯罪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这也代表了绝大多数一线侦查人员的心声。 就合规工作而言,仅仅关注涉案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并不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对此,我们还应该多关注现实世界中的最新案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政策,聚焦具体案例。 只有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关于作者

刘洋,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常务委员,网络与数字技术犯罪研究组组长。 北京警察学院法学学士,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先后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法制、纪检、分局工作。

※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市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杨福清院士任学会会长)

※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校友会理事